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2022年5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三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中小企業發展環境,保障中小企業公平參與市場競爭,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激發中小企業活力和創造力,支持中小企業創新創業,促進中小企業健康發展,擴大城鄉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中小企業,是指在我省行政區域內依法設立、符合國家人員規模和經營規模劃分標準的企業,包括中型企業、小型企業和微型企業。
第三條 本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應當堅持各類企業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的原則,實行積極扶持、加強引導、完善服務、依法規范、保障權益的工作方針,創造保障中小企業健康發展的有利環境。
第四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促進本省中小企業發展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的領導,將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完善企業全生命周期服務體系,提高主動服務中小企業發展的意識和能力。建立中小企業發展促進工作協調機制,研究解決制約中小企業發展的難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結合本地實際,統籌利用現有相關專項資金,通過資助、購買服務、獎勵等方式扶持中小企業發展,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體系和融資服務體系建設,并向小型、微型企業傾斜。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應當組織落實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進行綜合協調、服務指導和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統計監測制度,加強對中小企業的統計調查和監測分析,定期發布有關信息,反映中小企業發展運行狀況,為經濟發展決策提供依據。
第七條 中小企業及其出資人的財產權和其他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八條 中小企業應當加強基層黨組織建設,發揮政治引領作用。
中小企業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認真履行社會責任,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中小企業應當遵守社會公德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依法納稅,合規經營,提升企業治理水平,履行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產品質量等方面的法定義務。
第九條 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應當加強行業自律,維護中小企業合法權益,促進公平競爭,及時反映中小企業的合理訴求和建議,為中小企業提供扶持政策咨詢、信息咨詢、宣傳培訓和合作交流等服務。
第二章 服務保障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轉變政府職能,持續深化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改革,破除體制、機制障礙,促進政務服務標準化、規范化、便利化,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為中小企業創造政策更優、成本更低、服務更好、辦事更快的市場化、法治化、國際化發展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構建有原則、守法紀、有感情、有溫度的親清新型政商關系,尊重中小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做到有事必應、無事不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人員應當積極主動開展服務,為企業排憂解難。針對中小企業多樣性、差異化的企業特點提供個性化精準服務。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政企常態化溝通機制,通過多種方式聽取企業意見建議,對企業發展中遇到的實際困難應當依法依規及時協調解決。
中小企業發展中面臨的問題和困難,沒有具體責任部門或者涉及多個部門的,由同級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牽頭協調解決。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制定市場準入和退出、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等涉及中小企業經濟活動的政策措施,應當進行公平競爭審查,保障中小企業與大型企業平等使用資源要素,公平參與市場競爭,同等受到法律保護,避免違規設置門檻、政策歧視、暗箱操作、壟斷排他等問題,同時征求中小企業、行業協會、商會以及其他行業組織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梳理匯總、及時公布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政策措施,利用各種渠道廣泛宣傳、全面解讀、精準推送,實現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惠企政策“免申即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采取紓困措施,協助受到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等突發事件影響嚴重的中小企業解決物資供應、融資用工等制約生產經營的突出問題,并將其納入相關突發事件應對預案。因突發事件導致中小企業失信的,應當支持引導相關機構給予展期等信用補救期限,審慎采取失信約束和懲戒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其制定的各項政策定期評估評價,對行之有效的惠企政策,應當保持其穩定性和連續性;對不能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制約企業生產經營的政策,應當及時清理。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堅持便捷高效、公開透明、控制風險的原則,實施簡易注銷登記,推行注銷“一網”服務,提高中小企業退出服務規范化、標準化、智能化水平。
稅務機關應當推行稅務注銷分類處理,對符合規定條件的納稅人稅務注銷實施容缺辦理,實現即時辦結。
對不存在欠發欠繳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稅款罰款以及其他債務的中小企業,全體股東、出資人、合伙人書面承諾對本企業的債務和因未清算注銷造成的損害依法承擔責任,可以適用承諾注銷。
第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需要建立和完善中小企業公共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公益性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各類服務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創業培訓與輔導、管理咨詢、信息咨詢、信用服務、市場營銷、項目開發、投資融資、財會稅務、產權交易、技術支持、人才引進、對外合作、展覽展銷、法律咨詢、檢驗檢測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建設,促進公共服務平臺的互聯互通。加強資源共享與合作,為中小企業提供技術創新、上市輔導、質量管理、安全管理、信息化運用、數字化賦能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購買服務的方式委托行業協會、商會、學會、市場中介組織等為中小企業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開展個轉企、小升規、規改股、股上市等壯大企業規模和優化企業運營模式的工作,支持中小企業建立完善現代企業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應當及時了解和掌握臨規企業動態,協調商貿、文旅、科技等主管部門,強化政策支持,開展專項融資服務,為其參加各類經貿活動提供便利條件,同等條件下,優先給予政府采購項目和政策扶持資金,培育其盡快成為規上企業。
臨規企業的標準由省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研究確定。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部門應當加強知識產權保護行政執法和司法保護聯動銜接,實現違法線索、監測數據、典型案例等方面信息互通共享。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知識產權、新聞出版、農業農村、市場監管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立案協助、調查取證、證據互認工作機制,在知識產權申請、授權、維權援助、運營轉化等方面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提示中小企業在開展招商引資和產品技術貿易時,注重防范知識產權風險。
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幫助中小企業降低用工、用能、用地、物流、網絡等成本,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落實支持中小企業發展的減稅降費政策。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物流基礎設施,加強物流節點、物流園區、物流配送中心建設,發展陸海聯運、公鐵聯運、生鮮農產品物流和冷鏈運輸物流,培育和扶持物流企業,提高城鄉流通效率。
第十九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支付中小企業款項,不得要求中小企業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交易條件,不得違約拖欠中小企業的貨物、工程和服務款項。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審計監管、績效考核中查處和糾正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的行為。
中小企業有權要求拖欠方支付拖欠款并對拖欠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規范對中小企業的行政執法行為,除直接涉及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健康等特殊行業、重點領域外,采取“雙隨機、一公開”方式實施日常監督檢查,并對信用良好、合法經營的企業減少執法頻次。不得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聯合檢查機制以及區域性、行業性問題的綜合治理機制。同一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應當合并進行;不同部門對中小企業實施的多項監督檢查,由本級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實施合并檢查或者聯合檢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改進和優化對中小企業的監管方式,引導中小企業改正在環保社保、質量安全、信用財務等方面不規范的問題,對新產業、新業態等實行包容審慎監管,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水平。
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中小企業處罰容錯機制,公布免罰輕罰清單。對中小企業初次違法且后果輕微并主動消除不良后果的,可以不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 司法機關對中小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的違法行為,應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凍結等強制措施,并減輕對市場主體正常生產經營的不利影響;不得超標的、超范圍查封、扣押、凍結涉案財物;除依法責令關閉企業的情形外,可以為企業預留必要的流動資金和往來賬戶。
對涉嫌違法的中小企業和有關人員財產處置,應當區分違法所得和合法財產、個人財產和企業法人財產、涉案人員個人財產和家庭成員財產,依法保護涉案企業和人員的財產權。
審判機關應當依法公正審理涉及中小企業的各類案件,平等保護中小企業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益,提高審判和執行效率,防止因訴訟拖延影響企業生產經營。
對涉嫌犯罪的中小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管理人員,司法機關應當貫徹寬嚴相濟、謙抑審慎理念,強化刑事強制措施必要性審查,少捕慎訴慎押,避免企業失管失控,依照國家有關規定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工作。
第二十二條 新聞媒體應當廣泛宣傳中小企業先進典型,報道優秀企業家的先進事跡,營造尊重和激勵企業家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第二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單位不得實施下列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一)以非法占有或者無償使用等方式侵犯中小企業財產及其合法收益的;
(二)執行目錄清單之外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或者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范圍的;
(三)向中小企業攤派財物、違法收取費用或者實施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罰款的;
(四)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加入社團、購買指定產品以及接受指定服務的;
(五)強制或者變相強制中小企業參加考核、評比、表彰、培訓、達標、升級等活動的;
(六)截留、挪用、侵占、貪污扶持中小企業發展資金或者中小企業發展基金的;
(七)違法干擾、阻礙、限制中小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
(八)拒不執行國家以及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政策的;
(九)違反有關規定對中小企業實施監督檢查的;
(十)對中小企業的舉報、投訴事項拖延、推諉或者不予辦理的;
(十一)其他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三章 創新創業
第二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需要政府調節的關鍵性、創新型行業領域,結合本地實際設立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或者利用現有相關政府投資基金,遵循政策性導向和市場化運作原則,引導風險投資及其他社會資本支持初創期、高成長性的新技術、新產業、新業態、新模式中小企業的發展,促進創新創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市場監管部門對擬從事大量消耗資源能源與污染排放程度偏高行業的中小企業,應當提示政策性風險。
第二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引導中小企業向專業化、精細化、特色化、新穎化發展,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群體。對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推薦參評專精特新“小巨人”企業和制造業單項冠軍企業,并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第二十六條 鼓勵中小企業在研發設計、生產制造、運營管理、市場開拓等環節,推進應用移動通信、工業互聯網、云計算、大數據、人工智能、虛擬現實、區塊鏈等新一代信息技術,推進技術升級、裝備更新、產品迭代和工藝流程改造,提高生產經營效率,促進轉型升級。
鼓勵中小企業在智慧城市、商貿流通、健康養老、家政服務、文體旅游等方面推進數字化、網絡化、智能化改造和跨界融合。
第二十七條 鼓勵和支持中小企業合作建立各類研發創新平臺,研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研發費用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支持具有一定創新能力的中小企業開展行業關鍵技術攻關和關鍵產品研發,參與承擔重點領域關鍵技術和重大項目攻關等科技計劃項目的實施。
支持中小企業發展工業設計、工藝美術、工業旅游、工業遺產保護和開發等工業文化產業,鼓勵中小企業建立工業設計中心,提高工業設計能力,創新設計產品和設計服務。
鼓勵制造業中小企業探索共享制造新模式,發展新型營銷模式,促進制造業發展模式和企業形態變革。
鼓勵中小企業發展循環農業、再制造產業等新業態,推廣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碳排放交易等新模式。
第二十八條 引導企業、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采取聯合開發、委托開發、共建經濟實體和產學研戰略聯盟等方式,加強產學研合作。建立遵循契約精神、市場目標明確、優勢互補、成果共享、風險分擔的產學研協同創新機制。
鼓勵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開放共享試驗設施、科學儀器設備、科學數據等科技資源,支持科研人員以兼職、掛職、參與項目合作等形式到中小企業從事產學研合作,開展科技成果轉化研究攻關,開展技術、資源的共享、交流和轉移。
省科學技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等部門應當創新科技成果評價方式方法,堅持科技創新質量、績效、貢獻為核心的評價導向,綜合評價科研人員與中小企業合作科技成果的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作為其獲得科研項目立項、職稱評定、崗位聘用、評選表彰等事項的重要依據。
省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教育、文化等部門制定科技成果評價的具體辦法,對科技成果的評價與科技人員的獎勵作出規定。
科研人員在科技成果轉讓以及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活動中取得的收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稅收優惠。
第二十九條 鼓勵中小企業研究開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技術和產品,規范內部知識產權管理,提升保護和運用知識產權的能力。
鼓勵中小企業加快品牌建設,打造具有競爭力和影響力的品牌。支持中小企業較為集中的區域申請注冊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打造產業集群區域品牌。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將本行政區域內特有區域戰略、文體活動、工程項目、景點建筑等富有地方特色的公共資源依法依規申請注冊區域公用品牌,授權符合標準的中小企業免費使用。
對不以使用為目的惡意注冊商品或者服務的通用名稱、行業術語等公共資源以及不以保護創新為目的的非正常申請專利,并據此向中小企業提出支付知識產權使用費、加盟費的,承擔知識產權管理職能的部門和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條 鼓勵中小企業進駐中國(黑龍江)自由貿易試驗區、哈爾濱新區,對接國內外創新資源,參與創新合作,提升創新能力。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吸引海內外高層次人才、在外經商和外出務工人員創辦中小企業,并在資金、場所用地等方面給予扶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高等院校畢業生、退役軍人、失業人員、返鄉青年、新生代農民工等群體的創業培訓指導,支持申請創業擔保貸款。創辦小型、微型企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和收費減免政策。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中小企業的有關行業組織,應當通過網站、公共服務平臺、熱線電話、宣傳資料等形式,為創業人員免費提供市場監管、財稅金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政策咨詢、公共信息服務和創業指導。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的前提下,根據中小企業創新創業和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合理安排中小企業發展用地,按照有關規定適當提高廠房的容積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采取長期租賃、先租后讓、租讓結合、彈性年期等方式向中小企業供應除房地產產業外的產業用地。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大廠房租售市場監管力度,完善廠房供需信息發布機制,促進租售信息公開透明。
第三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小型、微型企業創新創業基地、眾創空間、孵化器等載體建設,在場所用地、基礎設施、公共管理服務方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減免稅費,降低小型、微型企業初創期成本,提高入駐企業孵化成功率。
第三十五條 鼓勵大型企業通過生產協作、開放平臺、共享資源、建設創新產業化基地等方式,為創新創業提供大數據支撐,扶持中小企業發展。
第四章 人才支持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鼓勵中小企業申報各類人才計劃,引進經營管理人才和專業技術人才。對不改變人事檔案、戶籍社保關系的柔性人才引進,給予支持。
中小企業從省外引進本省緊缺職業人才的,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給予一定的引才補助。中小企業引進人才所需的租房補貼、安家費用以及其他工作經費等人才開發費用,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稅前列支。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含技工學校)等與中小企業建立校企信息服務平臺,提供崗位信息發布和供求對接服務,并采取補貼、培訓、舉辦校企招聘活動等措施,引導畢業生到中小企業就業,幫助中小企業引進創新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引導和支持社會化專業機構為中小企業提供人才招聘、人才培訓、服務外包等服務,幫助中小企業解決用工需求。
第三十八條 支持職業院校教師和中小企業技術人才雙向交流,創新中小企業人才培養模式。
鼓勵職業院校根據中小企業發展需求和生產項目設置專業,培養專業技能人才。鼓勵中小企業與職業院校和學生簽訂緊缺技能人才定向培養協議,向定向培養生發放在校學習補助。
支持高等院校、職業院校和各類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等與中小企業合作共建實習實踐基地,培養企業所需人才。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產業工人培育體系建設,弘揚勞模精神、勞動精神、工匠精神。支持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建立首席技師制度,創建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技能大師工作室,開展技能人才自主評價,培育現代產業工人隊伍。對創建高技能人才培訓基地以及國家級和省級勞模和工匠人才創新工作室、技能大師工作室的企業,按照規定給予補助。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制定面向中小企業的人才培訓規劃,建立完善培訓網絡,為中小企業培養各類適用人才。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業促進工作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加強部門預算的統籌工作,有計劃地組織實施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人員培訓。
支持有關機構、社會組織、高等院校等開展針對中小企業經營管理以及生產技術等方面的人員培訓,提高企業營銷、管理和技術能力。
支持中小企業加強職業教育培訓。中小企業發生的職業教育經費支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稅收優惠政策。
第四十一條 鼓勵指導中小企業采用股權激勵、期權激勵、技術入股、成果獎勵等方式,吸引、留住高層次管理人才和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第五章 投資融資
第四十二條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中小企業信貸激勵機制,鼓勵和引導金融機構調整優化信貸結構,創新信貸產品,減少貸款附加費用,加大對中小企業的信貸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設立融資租賃公司、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性擔保公司等,為中小企業提供金融服務。
支持金融機構運用大數據、人工智能、區塊鏈等技術手段,改進授信審批和風險管理模型,將中小企業實際生產經營情況、企業資信作為授信主要依據,加大首貸、信用貸、中長期貸款和無形資產抵押貸款投放規模和力度。
金融機構不得違規收費或者變相附加不合理貸款條件,不得強制設定條款或者協商約定將中小企業的部分貸款轉為存款,不得以存款作為審批和發放貸款的前提條件,不得變相增加中小企業的融資成本。
中小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比例足額提供抵押、質押物申請貸款的,金融機構不得要求中小企業重復提供擔保公司擔保或者就抵押、質押物進行再次保險。
第四十三條 鼓勵發展供應鏈金融,支持金融機構依托供應鏈核心企業的信用和交易信息,為上下游中小企業提供應收賬款融資、訂單融資和存貨、倉單融資等擔保融資。
應收賬款的付款方應當及時確認與中小企業的債權債務關系,為中小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融資提供便利。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大型企業,對違反前款規定影響中小企業利用應收賬款融資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分。
第四十四條 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續貸業務,對流動資金貸款到期后仍有融資需求的中小企業,提前開展貸款調查與評審。符合標準和條件的,依照程序辦理續貸。
支持商業銀行建立小額票據貼現中心專門為中小企業持有的小額商業匯票進行貼現。
第四十五條 鼓勵金融機構根據中小企業納稅、繳費等信用信息給予便捷高效的信貸支持,運用金融科技手段加強風險評估與信貸決策支持,提高中小企業貸款審批效率。
鼓勵第三方征信、評級機構利用大數據資源和技術開展中小企業信用信息征集、評價或者評級、應用等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托中小企業公共服務平臺、融資信用服務平臺、企業融資服務平臺,為中小企業提供融資對接以及信用服務。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中小企業政府性融資擔保體系,對政府性融資擔保機構在資本金補充和風險補償方面做出制度性安排,加大對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的扶持力度,為中小企業提供低成本、高效率擔保服務。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應當重點為符合條件的小型、微型企業提供融資擔保服務,保證支持小型、微型企業擔保業務的比例達到國家要求。
支持社會資本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規范可持續發展,鼓勵社會資本出資的融資擔保機構與政府性融資擔保、再擔保機構合作開展中小企業融資擔保業務。
第四十七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展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等業務,開發適應中小企業特點的保險產品,提高小型、微型企業信用保險和貸款保證保險的風險保障能力。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支持具備條件的中小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發行股票、債券等方式面向資本市場直接融資,并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培育中小企業上市資源,引導證券、會計、法律等專業服務機構為符合條件的中小企業提供指導和服務。
第六章 市場開拓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將不涉及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的養老醫療、教育輔導、社區建設、志愿服務等民生事項,面向具有專業資質的中小企業購買服務。
不得以中小企業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由,限制其辦理經營許可事項或者其他政務服務事項。中小企業超經營范圍開展非許可類經營活動的,不予處罰。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中小企業參與龍粵對口合作等省外經貿活動,通過舉辦或者組織企業參加產品推介、展覽展銷、協作配套等方式,幫助中小企業建立供需對接渠道,提高市場開拓能力,參與跨區域產業供應鏈分工。
第五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信息、物流等服務平臺建設,為中小企業開拓市場提供指導和服務。
鼓勵社會資金投資建立區域性商品交易中心和行業性產品購銷中心,為中小企業提供服務。
第五十二條 在政府采購活動中,采購人應當專門面向中小企業,按照有關規定采取預留采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采購等措施,提高中小企業在政府采購中的份額。采購人應當提高政府采購首付款比例,原則上不低于合同總額百分之三十,對中小微企業不低于合同總額的百分之五十。
政府采購不得以規模條件和財務指標作為供應商的資格要求或者評審因素,不得在企業股權結構、經營年限等方面對中小企業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鼓勵中小企業參與開放合作,對從事進出口經營的中小企業,提供用匯、人員出入境方面的便利。支持中小企業到境外投資,開拓國際市場,建立海外倉、海外營銷公司等國際營銷網絡,參與國際工程承包和勞務合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引導中小企業發展內外貿同標準、同品質產品,幫助消除出口產品內銷的制度阻礙,助力外貿中小企業開拓國內銷售市場。
支持中小企業利用各類電子商務平臺,開展線上銷售,擴大網絡銷售份額,引導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大型平臺企業合理降低過高收費。發揮跨境電商綜合試驗區、跨境電商零售進口城市等平臺作用,拓展跨境電商進出口規模。
第五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技術性貿易措施、產品認證等方面為中小企業產品和服務出口提供指導和幫助,推動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指導中小企業有效運用貿易救濟措施維護合法權益,提高國際市場競爭力。
第五十五條 支持優質產品服務企業進入大型央企合格供應商名錄,支持企業進入國內重要供應鏈體系,支持有條件的制造業企業面向行業上下游開展集中采購。
鼓勵中小企業的產品和服務進入大型企業的產業鏈。鼓勵大型企業優化布局、調整結構,與中小企業建立以市場配置資源為基礎的、穩定的原材料供應、生產、銷售、服務外包、技術開發和技術改造等方面的協作關系。
鼓勵中小企業通過參股控股等多種形式依法參與國有企業的改制上市、兼并重組、項目投資等混合所有制改革。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以市場主體和社會公眾滿意度為導向的發展環境評估制度,充分聽取中小企業和社會公眾意見和建議,可以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本行政區域中小企業發展環境及政府部門、公共服務機構服務中小企業工作進行評估評價,并將評估評價結果向社會公布,接受監督。
第五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定期組織對促進中小企業發展工作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本條例的行為,及時予以糾正,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小企業促進法》和本條例規定,侵犯中小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查處,并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在工作中涉嫌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由監察機關等有權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 則
第六十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1年12月8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的《黑龍江省促進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