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游部令
第9號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已經2022年4月27日文化和旅游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 胡和平
2022年5月13日
文化和旅游部關于修改《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文化和旅游部決定對《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七條第二款“(三)演出行業協會頒發的演員資格證明”刪除。
二、將第十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依法登記的演出經紀機構,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依法登記的演出經紀機構,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的演出經紀機構,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適用本實施細則第八條規定。”
三、將第十一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依法登記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臺灣地區投資者在大陸依法登記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外國投資者在中國境內依法登記的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申請從事演出場所經營活動,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營業執照;
“(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有效身份證件;
“(四)依照《條例》第七條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將第十三條修改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投資者在內地依法投資設立的由內地方控股的文藝表演團體申請從事營業性演出活動,除提交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投資信息報告回執等材料。”
五、刪除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國家對演出經紀人員實行職業資格認定制度。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全國演出經紀人員的資格認定、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各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演出經紀人員的從業活動實施監督管理。
“演出經紀機構舉辦營業性演出活動,應當安排專職演出經紀人員負責。”
七、將第三十七條改為第三十六條,修改為:“演出行業協會應當依據章程開展業務活動,加強行業自律,維護其成員的合法權益。”
八、將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三條,修改為:“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經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批準的涉外演出在批準的時間內增加演出地,未到演出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
九、將“文化部”修改為“國務院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省級文化主管部門”修改為“省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縣級文化主管部門”修改為“縣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各級文化主管部門”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文化主管部門”修改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門”、 “文化行政執法機構”修改為“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修改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十、將“證照”修改為“營業執照”、“身份證明”修改為“有效身份證件”、“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明”修改為“演出經紀人員資格證”、“安全責任保險”修改為“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文化市場行政執法證件”修改為“行政執法證”。
此外,對條文順序和個別文字作相應調整和修改。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